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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來寫一篇有關酒店臨檢的事情,

酒店小姐酒店公關有正確的觀念,

免得在酒店上班賺點辛苦錢,還要為臨檢擔心害怕的。

 

台灣現在已經是完全解嚴的民主法治社會,

但是警政治安單位仍然負有維護治安,預防犯罪的工作,

所以「臨檢」是警務單位的職責,

不是例行公事,更不是權力。

 

要將憲法賦予警察的臨檢的權利解釋清楚可能天都亮了,

警察雖然有維護治安,預防犯罪的職責,

但是並沒有無限上綱的權利,

並不是他看誰不順眼就能夠隨便要誰出示證件臨檢。

 

警察臨檢必須要看時間,(晚上11點到凌晨)地點,

(特殊地點,如酒店或娛樂場所,

或者經常發生刑案,打架鬧事的地方。)

還有客觀上看起來有合理的懷疑。

 

如果是騎乘交通工具,那不論時間、地點警察都有權臨檢的,

(因為廣義來講,交通工具就是一項危險的的東西。)

可是當警察攔下妳的交通工具後,從客觀上並不能懷疑妳有什麼問題,

(譬如聞到酒味,或者看你神智不清等等。)

也是不能進一步隨便搜身,或者要求妳打開車箱的,

警察在做進一步動作的時候,

如果不是現行犯,還得清楚的告訴妳權利跟義務,

讓妳同意,否則那位警察可是會倒楣的,

因為他違憲了,侵犯人權!

 

所以酒店小姐酒店公關酒店上班的時候遇到臨檢不必大驚小怪,

妳只要一切都合法,沒有攜帶違禁品,沒有被通緝中,沒有違法行為,

能提出合法成年的中華民國國民證件就一切沒事,

更不會有所謂的紀錄,或是案底。

(前科)有些酒店小姐傻傻的以為警察臨檢拿證件去是登記什麼?

那不是登記妳在酒店上班

只是用手提電腦查查看妳是不是被通緝或者是失蹤人口。

在這裡順便提醒所有酒店小姐,

為了省麻煩,每天去酒店上班的時候一定要記得隨身攜帶身分證唷。

 

 

最後分享二點法律小常識:


一、酒店是公共場所

(註)可以隨便臨檢,

但是警察是不能隨便到妳家(私人場所)臨檢的,

除非有檢察官開立的搜索票,(那叫搜索,不是臨檢了。)

或者危急不得不立即處理的狀況。


二、前科(案底)是要經過法院三審定讞

(微罪、輕罪一、二審就可以了。)才會有前科的,

有前科之後在檢警政單位是公開的,

相關單位很容易查得到,但是現在有個資法,

所以不是隨便人都能查得到。

 

 

違反「社會秩序維護法」前三次,

警政單位存檔保留三年,三年後沒有再犯就不存檔,

只有警務單位可以查得到,其他單位不能任意查閱,

如果有洩漏出去被非相關單位知道,那也是違法的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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